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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手续办理流程


 

一、条件: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办理丢失、被盗发票的刊登手续

 

(一)凡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票户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和《中山日报》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中国税务报社广州服务中心联系方式:1.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路松柏中街77号305室,邮政编码:510403;

 

2.电话/传真:(020)86375155  86378993  13763376237(黄金凤);3.电子邮箱:86378993@   QQ号码:228663969(可在线传电子版)4.开户名称:北京中税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洪涛支行6.银行帐号:4000  0288  0920  0061  049(帐号共19位数)

 

中山日报社广告部地址:中山市中山五路一号,电话:88329127,88329227)。

 

(二)凡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依据谁遗失谁刊登的原则处理。用票户必须在《中山日报》或《中国税务报》上刊登 “遗失声明”。 用票户应填写《纳税人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综合岗]审核备案后,税务机关退二份交由用票户自行办理发票刊登手续。

 

(三)用票户办理完发票遗失声明刊登手续,取得报社开具的发票后(发票的抬头必须有用票户的名称),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综合岗]办理丢失、被盗发票核销或注销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报社开具的发票);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属被盗抢情况的要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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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0 21:10:2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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