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二本报报道了有关高新科技业四类收入可免营业税(详见5月20日B14),本期将继续介绍广州市地税局近日出台的《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简称《指引》),主要介绍高新技术产业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五税优惠政策。
四类条件可免征个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分红形式奖励或分配给予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三税减免
市地税局表示,高新技术产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减免而减免,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不予减免。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目前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类情况房产、土地使用税有优惠
1.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表示,上述两项政策适用具体条件与高科技产业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相同。
3.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4.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信息时报 200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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