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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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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三)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证券发行基础

2. 股票的发行

3. 公司债券的发行

4.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5. 证券交易

6. 持续信息公开

7. 禁止的交易行为

8. 上市公司的收购

9.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0.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主体

11.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相关程序

12. 保险合同的特殊要求

13. 票据基础概念

14. 票据行为

15. 票据权利

16. 票据抗辩

17.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8. 汇票的出票

19. 汇票的背书

20. 汇票的承兑和保证

21. 汇票的付款和追索

22. 本票和支票的制度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

三、考查分值:12-15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 删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3. 变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障碍”

4. 变动“股票终止上市”的政策;

5. 变动“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

6. 新增“《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二)保险公司


2. 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有:

①解散;

②被撤销;

③破产。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多选题】

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B. 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C. 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选项A: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并非10亿元,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并非总资产,所以选项B错误。


4.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1. 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保险代理也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2)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3)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单选题】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B.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C.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D.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 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在从事保险经纪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进行活动的,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


(3)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但是,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4)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判断题】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分类


1.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①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a.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b.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③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④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

①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②这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单选题】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不定值保险合同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B. 不定值保险合同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C. 不定值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人身保险中的一些特殊险种适用

D. 不定值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对财产保险中的一些特殊险种适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分类。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这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①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②足额保险合同,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③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④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判断题】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价值。(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①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②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③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④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⑤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多选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投保的下列保险中有效的有(      )。

A. 老赵为其6岁的儿子小赵购买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B. 老钱为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购买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C. 老孙为其丈夫购买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其丈夫同意

D. 老李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关系人。选项AB: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选项CD: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受益人

①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②受益人的资格。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③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

a.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b.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Ⅰ.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Ⅱ.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Ⅲ.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单选题】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下列情形处理正确的是(      )。

A.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B.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C.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D. 受益人的约定仅包括姓名,视为受益人约定不明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关系人。选项AB: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选项C: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选项D:受益人的约定仅包括姓名,受益人明确。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二、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2)受益人


c.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④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 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b. 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c. 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d. 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⑤受益人资格的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单选题】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受益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无效

B.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的,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继承人的,应当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C.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D.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中的受益人。选项D: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可以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a.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b.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c.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条款和形式


1. 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 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①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②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①保险期间是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期间。

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①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

②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③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如人身保险单可转让或质押。


(2)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暂保单不同于保险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投保单。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保险单的不清或遗漏。


(5)其他书面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1. 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②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单选题】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采取的处理方法是(      )。

A.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 部分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 比例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履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积极施救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 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①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施救费用等。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③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3. 索赔的时效


①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③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或被继承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或继承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因投保人未按照《保险法》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二、保险合同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


1.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1)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单选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关于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 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C. 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 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七)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1. 代位求偿


(1)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判断题】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制度。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①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③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④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判断题】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无效。(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代位求偿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①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多选题】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根据《保险法》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 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 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 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不得向刘某主张赔偿请求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损失赔偿原则。选项A: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B正确。选项C: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C错误。选项D:保险人依照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选项D错误。


(4)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该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 不丧失价值条款


(1)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误告年龄)


(1)故意申报虚假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误告年龄条款。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 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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